“鹏锐技术PLANT RESOU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525468号“鹏锐技术PLANT RESOUR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04号

       

      申请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集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5468号“鹏锐技术PLANT RE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5777号“鹏锐”商标、第4001697号“R”商标、第9344729号“R”商标、第32344391号图形商标、第4250077号“R”商标、第28158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技术开发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该两件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鹏锐技术PLANT RESOURC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鹏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路由器;GPS导航设备;无线电信号调谐器;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测量仪器;传感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网络路由器;GPS导航设备;无线电信号调谐器;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测量仪器;传感器”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网络路由器;GPS导航设备;无线电信号调谐器;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测量仪器;传感器”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路由器;GPS导航设备;无线电信号调谐器;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测量仪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