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422590号“地磁云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87号
申请人:北京市京核鑫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2590号“地磁云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2262号“地厚云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字形、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地磁云图”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厚云图”仅一字之差,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导航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地磁云图”指的是利用地磁的分布原理以及磁场的磁性现象进行勘探而绘制的现象图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磁力计、探雷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与“地磁云图”有关,从而对其提供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