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箸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55711号“箸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86号

       

      申请人:景德镇筷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5711号“箸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箸礼”并非固有词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亦未搜索到有关“礼箸”的权威解释。申请人援引了同样含有“箸”、“礼”要素在其他类别成功注册的案例,说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应该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箸礼”为中文商标,“箸”为筷子的古称,“箸礼”的逆序为“礼箸”,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礼品用筷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筷子、茶具(餐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提供商品的品质、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