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7484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7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8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11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手机带、电话机套、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无线电设备商品上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我局决定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654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硬件、衡量器具、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亦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