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06035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99号 - 申请人: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060358号“CAI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99号

       

      申请人: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0358号“CAI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3361号“才霸CAIBA ABILITY 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48823号“爱霸A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07668号“A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01387号“爱吧A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87363号“爱霸A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605119号“财霸CA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840418号“彩霸Ca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276581号“猜霸CA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含义、构成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CAIBA”由字母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的显著识别部分“CAIBA”相同,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AIBA”、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AIBA”, 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工装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游泳衣鞋、帽子、袜、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