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833660号“AB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72号
申请人:北京径成英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3660号“AB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430号“爱美思ABC”商标、第4785456号“ABC”商标、第18036348号“ABC”商标、第3553992号“ABC及图”商标、第5353518号“ABC I Learn”商标、第6587957号“彩虹美语戏剧 ABC Drama及图”商标、第6769454号“ABCKIDS”商标、第6928248号“ABC Bakery”商标、第8372169号“abc a big company”商标、第15143288号“ABC Forest Camp及图”商标、第26224569号“小熊ABC”商标、第29397827号“ABC mouse”商标、第33064874号“ABC say及图”商标、第10222992号“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申请人ABC的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提出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ABC”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独立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三、四、十四“ABC”、引证商标九独立识别部分“ab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纸手帕、笔记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