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838738号“AB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69号

       

      申请人:北京径成英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8738号“AB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1113号“ABC”商标、第8861389号“团ABC ”商标、第18513130号“DREAM ABC及图”商标、第30124682号“百度ABC一体机”商标、第31979616号“聿言十 ABC”商标、第32797417号“ABC及图”商标、第33472750号“ABC 商圈”商标、第33487031号“ABC 生活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94506号“ABC 智能视频”商标、第33294969号“ABC 智能客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九、十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法院判决书、申请人ABC的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ABC”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独立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六“AB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