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415929号“块好1+1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01号
申请人:哈尔滨快好药业高新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5929号“块好1+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13616号“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块好1+1”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1+1”在数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的“块好”经过设计后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快好”,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