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7108742号“TIAN 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31号
申请人:田萍
委托代理人:中企嘉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8742号“TIAN 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8433号“品”商标、第35642720号“品及图”商标、第31989959号“品 尚品丰味”、第6904044号“IAN”商标、第9826031号“天吧 TIAN BAR”商标、第18045622号“甜蜜之吻 TIAN MI ZHI WEN TIAN”商标、第33003226号“良田良甜 TIAN TIAN”商标、第6556592号“元至壹品 品 YUAN DYNASTY QUALITY TOP HOTP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注册申请程序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七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TIAN 品”与引证商标一、八中文“品”、引证商标四至六英文“TIAN”在读音、文字构成、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酒吧”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