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玛厨卫Y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232033号“悦玛厨卫Y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88号

       

      申请人:马红超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32033号“悦玛厨卫Y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89774号“悦玛”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向琪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