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险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9920145号“冒险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08241号重审第0000000663号

       

      申请人:乐线韩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08241号《关于第19920145号“冒险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5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7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03279号“Adventure Sport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31226号“寰宇历险ADVENTUR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59534号“NAT GEO AD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