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083197号“金楼国际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33号
申请人:叶亚武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3197号“金楼国际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2620号、第25910623号“金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归申请人名下,已经不存在障碍,恳请贵局核实相关事实后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请求。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商标所有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但,申请商标“金楼国际珠”中“金楼”二字,为销售金银首饰店铺的常用名称,用作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