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234867号“央音资产经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46号
申请人:北京央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4867号“央音资产经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央音”作为已被核准的公司名称、公司字号,申请人依法享有专用权。“央音”不是中央音乐学院的简称,不是教育部认定的中央音乐学院的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申请人主营业务范畴,申请人与中央音乐学院所属行业不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任何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4所教育部核准章程高效所列简称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央音”为中央音乐学院的简称,与中央音乐学院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包含“央音”文字,其使用在理发等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