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3837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75号
申请人:深圳市杉川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3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98651号“乐祁及图”商标、第2296613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装置和设备、饮用水过滤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干燥装置和设备、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