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30791号“BN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36号

       

      申请人:乐线韩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791号“BN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32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NB”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bnb”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