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65915号“稻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15号
申请人:成都西部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5915号“稻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64149号“稻盛经营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我局不应据此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稻盛”与引证商标文字“稻盛经营学”均含有相同的“稻盛”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钓鱼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注册人是否恶意抢注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