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08472号“乐赢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02号
申请人:马华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8472号“乐赢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7568号“乐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25923号“赢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乐赢课堂”与引证商标一“乐赢”、引证商标二“赢乐”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