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博士婴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756490号“天然博士婴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93号

       

      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6490号“天然博士婴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名称核准变更证明;2、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天然博士婴童”组成, 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品质、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