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347077号“医生正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34号
申请人:北京天下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47077号“医生正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人并非医疗机构,申请商标亦未指定使用在医疗产品和医疗服务上。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主要用于为消费者提供健康保健类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使申请商标发挥商标的标识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医生正气”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