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4695号“DrNaturalHeal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40号
申请人:美国天然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高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4695号“DrNaturalHea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在美国和中国最早使用“DrNaturalHealing”商标的公司。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64363号“drnaturalhea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试图以同样的名称注册公司及商标,具有窃取申请人名称及商标之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2、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宣传使用情况;3、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恶意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1516号“DRNA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助消化药剂、影响新陈代谢用药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rNaturalHealing”与引证商标一“drnaturalhealing”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具有窃取申请人名称及商标之恶意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