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735003号“别等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39号
申请人:德阳鸿锋食用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之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5003号“别等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2、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实物实景照片;2、产品销售合同。
经复审认为,“别等了”为日常口语,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形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