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03840号“柔中洁Rouzhongj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97号
申请人:陈汉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03840号“柔中洁Rouzhong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23186号“柔中洁ROUZHONG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黛该无效案件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主要产品信息打印件及宣传、销售证明材料;
2、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打印件;
3、引证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柔中洁”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清洁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