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46606号“康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96号

       

      申请人:杭州康泉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46606号“康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16372号“康泉”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