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126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87号
申请人: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012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9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介绍信息;
2、举例商标档案信息;
3、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书、流程打印件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带、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