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9797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72号 - 申请人: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979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72号

       

      申请人: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397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3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审理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流程信息;
      2、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3、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