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314699号“ROSANTI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70号
申请人:胡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4699号“ROSANT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并非恶意囤积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有865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除申请本案申请商标外,还集中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复审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