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449648号“保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54号

       

      申请人:达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9648号“保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59386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文健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