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90063号“宁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60号

       

      申请人:宁海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宁海县茶叶产业化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0063号“宁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7750号“鲜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