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55729号“飞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57号

       

      申请人:飞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55729号“飞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2396号“飞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飞梭”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机器联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