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10987号“和合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50号
申请人:北京和合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创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0987号“和合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3345号“和合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