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10927号“和合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49号
申请人:北京和合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创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0927号“和合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75312号“合和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及所获荣誉;
2、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和合谷”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