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991H号“INFAILLIBLE 24H
FRESH W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47号
申请人:L'OREA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991H号“INFAILLIBLE 24H FRESH 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英文单词“FRESH”、“WEAR”具有多重含义,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英汉大辞典》中对“INFAILLIBLE”、“FRESH”、“WEAR”的含义解释、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打印件、互联网上关于“INFAILLIBLE”产品的介绍内容打印件、互联网上关于“INFAILLIBLE 24H FRESH WEAR”粉底液产品的相关内容打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NFAILLIBLE 24H FRESH WEAR”使用在化妆剂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