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尼帝JIENI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9194614号“杰尼帝JIENID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18号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江睿智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1日对第9194614号“杰尼帝JIENI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1545588号“傑尼亞”商标、第4159502号“傑尼亞”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4389929号“Zegna”商标、第4389928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已超过五年,但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五已经构成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故本案应不受五年时间限制,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近似,故争议商标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大量抄袭第三人品牌的商标,加之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还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2、商标裁定及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及申请人商标受到保护的资料;
      3、申请人及其“杰尼亚”、“ZEGNA”的宣传报道资料、所获荣誉资料及宣传册资料;
      4、申请人开设专卖店以及其产品网络销售等相关资料;
      5、国家图书馆提供查询资料;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关于申请人基本信息打印页;
      7、被申请人及其股东注册的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帽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其内容已体现于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查明的案情等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2年5月7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予以驳回,仅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进行审理。
      一、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提出争议之时,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已超出五年时限,申请人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无有效合同、发票予以佐证引证商标的使用,或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故我局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亦并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存有恶意。因此,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向我局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不属于不受五年限制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字母组合的“杰尼帝JIENIDI”构成,指定使用在雨衣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