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74100号“足劲康 ZJ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34号
申请人:席会影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4100号“足劲康 ZJ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53909号“ZJK及图”商标、第16061589号“智君康医药管理 用我智慧 护君健康ZJ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店面图片、宣传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差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