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6203087号“小米旗舰店MiSt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11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03087号“小米旗舰店Mi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6303号商标、第9893561号商标、第899971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3612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艳燕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