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迈口腔 SMILE DENTAL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52752号“思迈口腔 SMILE DENTAL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72号

       

      申请人:成都锦江思迈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环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2752号“思迈口腔 SMILE DENTAL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5701号“思迈齿科 SMCL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10276号“迈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23926号“金思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86730号“Mr.GOOD TOOTH S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85492号“思蜜儿贝蒂 SMILE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202449号“SMILE2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56335号“诗蔓尔 S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702326号“世貌 SM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57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033773号“SMILE AFR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已经被我局核准注销,故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思迈口腔”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思迈齿科”、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MILE”;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九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牙科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休养所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人类美容护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