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770914号“金帛黔酒一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35号
申请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0914号“金帛黔酒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5663989号“金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7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