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5888268号“通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68号

       

      申请人:临武县通天玉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888268号“通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8853号“通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80517号重审第000000188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