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528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37号
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2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699303号图形商标、第24725241号“华意压缩HUAYI机图”商标、第3540340号“华意HUAYI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寓意、造型设计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引证商标一并未实际使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视觉识别标准化手册、宣传册、公司期刊、网页及公众号资料、项目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引证商标一是否投入使用并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主张。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