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5548471号“为食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65号
申请人:王志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548471号“为食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3844号“为食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60219号重审第000000197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