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897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38号
申请人:湖北物流之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9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071146号图形商标、第34480748号“房车总动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介绍、版权登记资料、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宣传资料、名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纯图形商标,二字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并未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