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灵网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23703号“猫灵网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32号

       

      申请人:合肥猫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23703号“猫灵网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62208号“灵猫”商标、第6836692号“灵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技术开发合同及网站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猫灵网络”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