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4011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49号 -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9401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49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0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创意来源,其与第35841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着色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光盘作为主要证据,内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相关行政裁定书、判决书、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点击量排名资料、维权资料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整体外观相近,所指事物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与申请商标应否获准初步审定无必然联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申请商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