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OL S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700557号“SCHOOL S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40号

       

      申请人:赵起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0557号“SCHOOL S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860275号“校园故事 SCHOOL’S STORY”商标、第34330422号“校园故事 SCHOOL S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资料、商标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含义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长袜、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雨衣;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