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762906号“皇后娘娘HUANGHOUNIANGNIAN
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51号
申请人:陈建浩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2906号“皇后娘娘HUANGHOUNIANG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9180016号“皇后娘娘QUEEN’S WEAR”商标、第19371474号“皇后娘娘”商标、第30130493号“皇后娘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形、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获得版权登记。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皇后娘娘”,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否获得版权登记与其应否获准初步审定无必然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