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888741号“汤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59号
申请人:汤澎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8741号“汤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10026号“汤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汤澎”经过宣传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被不予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他工商税务证书、荣誉证书、公益活动、申请人身份证及媒体介绍、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汤澎”与引证商标文字“汤澎”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护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