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科创新 Med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162457号“美科创新 Med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48号

       

      申请人:北京美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62457号“美科创新 Med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1878号“美科安防”商标、第12036014号“科美及图”商标、第10008254号“美科动力”商标、第6105462号“Medcare”商标、第32372116号“M&C+ medcare”商标、第18165745号“MDCARE”商标、第24329403号“MEDCAR”商标、第26055571号“melcare”商标、第12066576号“润美康医药 MEDI’CA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六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中文“美科创新”、经一定设计的字母“ Medcare”和图形经一定设计组合而成,其中文部分中的“创新”独创性及显著性均较弱,故“美科”及字母“ Medcare”易被相关公众主要识别,其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中的“美科”与引证商标三中文“美科动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其字母部分“ Medcare”与引证商标四字母“Medcar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