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Y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113575号“JINY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56号

       

      申请人:宿迁市金燕巾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3575号“JIN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26316号“瑾颜JINYAN”商标、第18993336号“锦嫣jinyan”商标、第14553669号“金岩JINYAN”商标、第13957622号“金颜JINYAN”商标、第3983414号“锦艳JINYAN及图”商标、第3517873号“JIN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拥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JINYAN”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显著认读文字“JINYAN”、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jinyan”、引证商标六文字“JINYUAN”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织物、浴巾、床单和枕套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