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902345号“圣东 S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91号
申请人:广西美东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2345号“圣东 S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8583号“东圣 DO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76007号“东圣 DONG SHENG 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22296号“圣东木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10200号“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相关许可证及资质证书、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商标图样、宣传图、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圣东”及英文“SD”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文字“圣东”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英文“SD”与引证商标四“SD”字母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