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特森 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445412号“尼特森 N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43号

       

      申请人:广州市邦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5412号“尼特森 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8496号“NTS”商标、第13526197号“NTS MART”商标、第19584785号“耐踏体育 NTS NAITA SPORTS”商标、第31919371号“农托社 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段晓梅

    2020年02月17日